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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从全省高校选派团干部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08 作者: 浏览次数:287

各市团委,青岛、淄博、滨州市委高校工委,各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团的十七大精神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12号)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高校深化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同时进一步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按照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党组统一部署,团省委、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决定2013年继续从全省各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选派共青团干部到县级团委开展为期一年的挂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工作的总体安排

    1.名额分配:根据团中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省在前期摸底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选派65名省内挂职干部名额分配方案(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赴新疆挂职名额不限,各高校在广泛发动的基础上,经个人申报、学校审核、省里推荐后由团中央协调确定。

    2.选派条件:

    (1)参加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政治素质高,具备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责任心强、能吃苦、有奉献精神;

    (4)选派高校共青团干部以科级干部为主,部分挂职岗位需选派副处级干部。

    3.挂职岗位:各县(市、区)团委副书记,副省级城市的县(市、区)团委副书记。按照“就近就便为主、保持工作连续、注重工作实效”的要求,采取挂职接力模式,原则上第三批选派干部继续派往本校第二批干部挂职地工作,个人所填挂职地意向作为参考,视报名及接收地情况进行调整。各市团委要会同教育部门就挂职干部选派任免等事宜向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沟通,由组织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选派干部的任免程序。

    4.挂职工作期限。选派干部的工作期限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

    二、选派干部的工作任务

    1.推动基层工作。选派干部要对挂职所在县级团委及其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情况进行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积极协助所在县级团委做好重点工作推进;结合本校团建工作特色,做好高校对口中学团建促进行动,积极探索学校战线团建一体化分层教育体系;充分发挥自身知识和专业优势,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2.提高综合素质。选派干部要充分利用基层挂职机会,在工作实践中了解基层的国情、社情、民情,在推动工作中提高调查研究、组织动员、沟通协调、规划实施、开拓创新等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开展群众工作本领和社会管理工作能力。

    3.切实锤炼作风。选派干部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利用挂职契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青年,增进与普通群众的感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保持奋发有为、苦干实干的精神状态,在全身心投入工作的过程中锤炼作风、经受磨练、增长才干。

    三、选派干部的方法和步骤

    挂职干部的选派,由各学校在广泛动员的基础上,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本校团委按照分配名额,会同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校内组织报名和考察,经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遴选、报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报团省委。团省委审核后确定分配挂职单位。选派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3年9月3日—9月11日),各学校组织动员,研究确定挂职干部名单,填写选派干部登记表及统计表,将推荐名单报团省委。

    第二阶段(2013年9月12日—9月17日),审定选派干部名单,研究确定分配去向。

    第三阶段(2013年9月下旬),组织挂职干部到岗工作。

    四、选派工作的具体规定

    1.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到新疆的人员,参照援疆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2.原则上不得中断选派干部的挂职工作或对选派干部进行人员调整,确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挂职任务的,须由派出单位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并报团省委备案。

    3.选派干部挂职期间,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选派人员可参加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的竞争上岗。

    4.各市成立挂职工作队,队长由当地团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同时推选一名挂职干部担任工作队副队长,加强挂职干部的组织、联系、交流,及时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动态。

    5.选派人员在挂职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挂职期满前,由接受单位做出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选派人员的考核鉴定材料按有关规定装入本人档案;挂职工作实绩,作为今后选拔任用、激励表彰的重要依据。表现优秀的,在原单位干部调整时应优先考虑使用。

    6.选派干部的食宿由县级团委协调妥善安排,原则上采取寝办合一的方式,用餐统一安排在机关食堂。派出单位应给予适当补贴,原则上省内跨市挂职的,每月不低于500元,每月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在学校所在市挂职的,每月不低于3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给予适当补贴。

    7.到新疆挂职干部,享受新疆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选派干部进疆后,每人发给一次性装备补贴3000元,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700元,所需费用由派出单位负担。进疆前由派出单位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援疆干部的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五、有关工作要求

    1.积极支持选派干部开展工作。各市团委、市委高校工委、市教育局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此次选派工作,充分认识领会选派工作的重要意义,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各高校要抓好选派工作的宣传动员、选拔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选派干部的质量;各市团委要积极与党委组织部门和县(市、区)党委沟通协调,挂职干部统一安排为县(市、区)团委副书记,挂职干部可独立分工,也可协助分工,要履行任免程序,并指导县级团委向党委政府汇报此项工作,引起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各市委高校工委、市教育局要做好对市属高校、民办院校选派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统筹各类资源,为选派工作提供保障支持,将对选派干部的关心落到实处。

    2.加强对选派干部的教育和督导。各高校要教育和引导挂职干部强化服务意识,摆正位置,不给基层添麻烦;珍惜机会,虚心向基层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广大团员青年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扎实工作,多办实事,不自满,不畏难;自觉遵守纪律,搞好团结协作,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团委要通过定期巡回督导、召开阶段工作总结会以及建立专题工作网站、QQ群等方式,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督促和检查,促进选派人员之间的交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认真落实选派干部的各项待遇。各高校要落实好选派干部的各项待遇,解决挂职干部的后顾之忧。要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成绩突出的优秀选派干部,及时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形成高校共青团干部选派工作的良性机制。

    4.注重对选派工作的宣传。各市团委、市委高校工委、市教育局和各高校要充分运用所属各类媒体和其他宣传渠道,加大对选派工作的宣传。要注重发现、总结优秀选派干部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宣传报道,上报先进典型。大力推广各地、各高校在选派工作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省里将对挂职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挂职干部及大力支持挂职干部工作的先进派出单位进行表彰。

 

 

                                                                          201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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